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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賦予農民合作組織以法人地位。于是乎各種農民合作組織雨后春筍一般發展起來,農機合作社便是其中一枝。農機合作社建設,有許多事例不是現成的,許多理論與實踐問題有待在建設中不斷厘清。下面就是自己的四點思考。
關于性質。《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既然是互助性質的組織,就應該是非盈利的組織,但是,在實踐過程中,我們則很難以此來實現農機合作社的發展,沒有利潤,合作社難以為繼。我認為農機合作社更像一個股份合作組織,其服務對象不局限于合作社成員,而是聯合起來的成員,共同服務社會,從服務社會中贏取利潤,獲得報酬。而且,農機合作社將來應該成為我國農村主要的農業生產主體,即,土地歸農戶所有,而經營或生產由農機合作社來完成,農戶據其土地獲得其中一份收益。
關于成員。合作社成員數量、資格,在《合作社法》已經有規定,但不少人以為人數越多越好,尤其是需要政績之處。筆者曾考察過南方一家農機合作社,成員達500人之多,細致研究,其核心部分也不過幾人,即出資人,而大多成員只是跟合作社保持一種松散的聯系,機車各自擁有,只是有活的時候聽候合作社調遣,合作社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社與成員沒有資產的勾連,更像一個協會與會員的聯系,或者是邦聯的關系。我認為合作社發展一不需要圖合作社數量的多,而不需要圖成員的多少。核心是合作社本身的能力,即服務覆蓋面得大小。
關于名稱。《合作社法》全稱中有“農民專業”四個字,因此,并沒有在農業領域內在做更細的行業分類。因此就有了農業領域不同行業的專業合作社的稱謂出現。當初我們扶持農機合作社發展,在工商登記中就遇上問題,要登記“農機專業”合作社,工商部門認為《合作社法》里沒有“農機”兩字,不予按行業屬性進行登記,幾經交涉才得以成功登記。我以為,有沒有“農機”二字倒不是問題的核心,重要的是有核心的功能。今后,單一的行業合作社未必是發展的方向,應該是綜合性的合作社,兼有農業技術、農業裝備等能力的社員承擔農業生產從產前、產中到產后的所有環節生產作業,而不再只是完成單一環節、單一功能,比如,耕地、收獲,或植保等。
關于“魚”“漁”。農業部提出,要在不遠的期限里實現全國平均每一個鄉鎮擁有一家農機合作社。目前,全國發展農機合作社的熱情十分高漲,主管部門為此給予了不少的扶持,從購機補貼、作業補貼,到基礎設施建設等,不是給予比例上的傾斜,就是給予資金的支持,此外,還有新技術示范、人員培訓等方面都得幫助,大多是授之以“魚”。我們知道,合作社建設本身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應該遵循經濟發展的規律,在發展初期給予一些扶持無可厚非,但如果因此造成合作社產生依賴性,只能靠輸血生存則大大違背扶持的初衷,我之前說過,合作社建設是“建易行難”,從發起、組建,到登記成立,并不難,難在能夠**終獨立自主的運行下去,并不斷發展壯大,因此,主管部門既要給予一些物質上的幫助,更多的還應該在運行機制建設方面給予指導、幫助,即授之與“漁”,不過,斷不可以越俎代庖,參與到其自身的生產經營之后。
發表于 @ 2010年07月13日 23:25: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