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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實施辦法
吉林省農業委員會2013年4號公告
公告〔2013〕4號
為規范吉林省農業機械定型鑒定工作,明確定型鑒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完善定型鑒定制度,提高定型鑒定工作的質量,我委制定了《吉林省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實施辦法》(見附件),現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13年4月1日
吉林省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吉林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產品的定型鑒定工作,明確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完善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制度,根據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和《吉林省農業機械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以下簡稱定型鑒定),是指按照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對農業機械產品的主要性能、技術文件、生產企業的質量保障能力進行綜合評價,確定能否批量生產而實施的鑒定。
本辦法所稱質量保障能力,是指生產企業為確保批量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所建立的質量保證體系,提供的基礎設施、生產設備和工裝、檢驗能力、人力資源,滿足批量生產的能力。
第三條 定型鑒定適用于批量投產前的產品。
第四條 定型鑒定報告或證書可作為申請省級推廣鑒定的定型證明文件。
省級以上相關鑒定證書、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及其附件也可作為申請省級推廣鑒定的定型證明文件。
第五條 吉林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以下簡稱省農機鑒定站)負責定型鑒定的申請受理和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定型鑒定的申請者應是農業機械生產者。
第七條 申請定型鑒定的產品,一般是列入《吉林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的產品。
第八條 申請定型鑒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定型鑒定申請表(一式二份,參考樣式見附表);
(二)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定型鑒定申請所需的其他材料(包括產品標準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等)。
第九條 省農機鑒定站負責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者。
第三章 鑒定內容
第十條 定型鑒定的內容包括:
(一)主要技術要求;
(二)安全要求;
(三)產品標準采用情況;
(四)生產條件審查;
(五)使用說明書審查。
第十一條 省農機鑒定站于定型鑒定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出具定型鑒定報告。經申請者確認無異議,定型鑒定結論為通過的,由省農機鑒定站核發《吉林省農業機械定型鑒定證書》。
第四章 鑒定組織和管理
第十二條 省農機鑒定站按程序和定型鑒定內容組織開展鑒定工作,并接受省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定型鑒定工作的監督。
第十三條 參加定型鑒定的人員,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其在定型鑒定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或轉讓該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參加定型鑒定工作的有關人員玩忽職守,或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擔定型鑒定任務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已獲得定型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經查實是弄虛作假,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定型鑒定結果或證書的,經批準對其證書予以撤銷,并予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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