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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通知
黔農發〔2016〕91號
各市(州)農委(農機中心)、財政局,貴安新區農水局、財政局,各縣(市、區)農業(農牧、農機)局(中心)、財政局:
去年,省農委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貴州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黔農發〔2015〕70號),將政策執行期定為3年,實行“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的補貼方式,保持了政策連續性,簡化了補貼辦理流程,政策實施更加便民、高效。為進一步完善補貼政策,滿足各地政策實施差異化的實際需求,現就有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要求通知如下:
一、調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范圍。根據農業部要求縮減補貼范圍的要求,割曬機、油菜籽烘干機、網箱養殖設備、壓塊機、農業用北斗終端(含漁船用)共5個品目不再納入補貼范圍。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調整為11個大類33小類99個品目。
二、縣級確定中央補貼資金使用占比。縣級重點推廣的農機具使用中央補貼資金數量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所占中央補貼資金比例超過50%的,不再報省農委審批。當補貼對象申請補貼機具數量超過規定時,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當地農業生產需要研究確定是否辦理補貼手續。
三、補貼對象可在全國范圍內購機。補貼對象可在全國范圍內自主購機,所有生產企業均可直銷。開展直銷業務的農機生產企業,必須履行產銷企業共同職責,按規定完善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生產企業資料、補貼產品資料、授權經銷商等信息,嚴格執行“三包”規定,規范經營,自覺維護農機產品流通市場秩序。
四、調整補貼資料整理及補貼資金結算期限。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后,縣級(或鄉鎮)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在1個月內完成申請資料審核、補貼對象公示、告知申請者、補貼資金結算資料整理等,并將補貼資金結算資料提交至縣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收到補貼資金結算資料后,1個月內完成補貼資金兌付。若資料審核有疑問、公示有異議、抽查發現疑點或上級通知暫停的,根據調查結果終止辦理補貼事宜或順延實施期限。
五、優先使用結轉的中央補貼資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精神,已下達的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應在2年內使用完畢,逾期將被收回。各地在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過程中,優先使用和結算結轉的2014年、2015年中央補貼資金。
六、嚴厲打擊虛開發票的行為。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供貨方向購機者提供的銷售發票中銷售價格、生產企業名稱、機具名稱、機具型號及出廠編號不真實的,取消生產企業該型號機具的補貼資格,取消經銷商經營農機補貼產品的資格;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取消該生產企業所有農機產品的補貼資格,并將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列入黑名單。
貴州省農業委員會
貴州省財政廳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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