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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試行)通知
魯農機計字〔2017〕25號
為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嚴厲查處違規失信農機補貼查詢系統農機補貼網產品產銷企業,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有序實施,根據農業部、財政部辦公廳《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省農機局、省財政廳聯合研究制定了《山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山東省財政廳
2017年11月6日
山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以下簡稱“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查處工作,維護和保障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以下簡稱“補貼政策”)實施正常秩序,根據農業部、財政部辦公廳《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違規處理辦法》)以及中央、省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查處農業機械生產、經銷企業(以下簡稱“農機產銷企業”)在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中所發生的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以及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以下簡稱“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違規行為。
第三條本細則所指補貼政策實施中的違規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是指農機產銷企業在我省補貼產品投檔、信息維護和上傳至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補貼產品經銷、參與補貼款項申領、補貼產品退換貨等過程中發生的違反國家和省補貼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購機者單獨或參與上述違規過程違規申領補貼的行為。
第四條違規行為的查處遵循實事求是、公開公正、權責一致、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和公布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指導監督其授權經銷企業遵守補貼政策各項規定,并對經銷企業的違規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農機產銷企業自愿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享有政策法規規定的合法權利,并承擔以下責任義務。
(一)遵守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合法合規經營,不得有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正確宣傳補貼政策,規范真實使用補貼產品標志標識,不誤導購機者購置補貼產品,不參與購機者虛假申領補貼;
(三)按補貼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實完整的紙質和電子資料,供應符合規定的農機產品;
(四)發現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應主動報告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并加強整改;
(五)對購機者符合規定的退(換)貨要求,首先確認購機者尚未領取補貼或已將領取的補貼退回財政部門后,再為其辦理退(換)貨,并主動報告當地農機化、財政部門;
(六)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后果,主動退回違規行為涉及的補貼資金,接受主管部門處理;
(七)其他有關責任義務。
農機產銷企業應就所承擔的責任義務向農機化、財政部門提供書面承諾。
第二章違規行為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分為輕微違規、較重違規和嚴重違規三類。
第七條輕微違規行為。主要指無主觀故意,在補貼產品投檔、信息上傳、公示宣傳、資料歸集等方面履行承諾事項不到位,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輕影響的行為,且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輕微違規行為:
(一)存在補貼產品投檔信息填報上傳等信息錯誤,未造成補貼資金損失的;
(二)存在補貼產品宣傳、資料歸集等方面與補貼政策要求不符或履行承諾事項不到位的;
(三)未按要求履行退貨職責,補貼產品退(換)時未主動報告當地農機部門且不涉及補貼額變動的;
(四)補貼產品出廠編號、銘牌和合格證等不規范,或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或完整公示享受補貼農機產品的種類、型號、配置、價格、補貼標準和生產企業等相關內容的;
(五)補貼產品銷售記錄不完整,或未按照規定時間保存;
(六)其它違反補貼政策情節較輕的行為。
第八條較重違規行為。主要指涉嫌主觀故意,違背承諾,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大影響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重違規行為:
(一)在投檔時提供不實信息,導致產品歸入較高補貼額度檔次且造成補貼資金損失的;
(二)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上傳不實信息的;
(三)銷售的補貼產品與檢驗報告所列參數配置不符,或與歸檔時的補貼產品配置參數明顯不符,包括降低、減少、改變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的;
(四)農機購置補貼實施過程中,明知補貼產品補貼額異常而未主動報告,或向購機者提供虛假發票等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或者虛假宣傳補貼政策,誘導購機者購買產品;
(五)偽造、變造、篡改、冒用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銘牌、合格證和鑒定證書等信息的;
(六)未按要求履行退貨職責,在補貼產品退(換)時未主動報告農機部門且涉及補貼款1萬元以下的;
(七)違規行為發生后不主動采取防范補救措施的;
(七)其它違反補貼政策情節較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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