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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農機試驗鑒定總站關于規范實施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項目的通知
農機鑒(鑒)函[202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試驗鑒定站(農機質量監督管理站),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各專業站,黑龍江農墾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
為落實《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和《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規范實施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以下簡稱“國推鑒定”),提高國推鑒定工作質量,防控管理風險、技術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把好采信檢驗報告審查關。2020年4月1日后受理的國推項目,承擔機構應按大綱規定采信企業在申請時提交的檢驗報告。如申請者申請時未提交相關報告的,承擔機構應按照大綱中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鑒定,不具備能力或確實需要時,應按照本機構實驗室的規定分包給有能力的其他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如確無法實施分包的,走項目終止程序。如申請者申請時提交的檢驗報告不符合大綱要求的,允許補充提供受理日期之前的檢驗報告。
承擔機構應落實《關于做好農業機械推廣鑒定采信檢驗檢測結果工作的通知》(農機鑒[2019]120號)要求,嚴格審查采信檢驗報告的有效性,核實企業提供的檢驗報告原件,采取措施與檢驗檢測機構確認擬采信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并保留確認記錄。
二、把好采信檢驗檢測結果信息公開關。承擔機構應在檢驗報告中注明采信項目、檢驗檢測機構和報告編號等信息,采信檢驗報告與國推鑒定檢驗報告共同使用。在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公開的檢驗結果PDF文件中,應包含檢驗報告中的采信項目等有關信息。各省在試驗鑒定中采信檢驗檢測結果的,也應在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公開信息。
三、把好實施中信息變更關。為確保發證信息正確無誤,在鑒定實施時,承擔機構發現企業和產品信息與申請信息不一致的,應先在鑒定項目完成前按照《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項目實施中變更程序》進行變更,再出具鑒定報告。承擔機構應加強對拖拉機等產品型號審查,不符合大綱規定的,應及時變更。
四、把好鑒定依據關。2019年12月23日,《農業輪式和履帶拖拉機》等19項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修改單發布實施,實施前受理的國推鑒定項目,仍按下達任務時的鑒定依據進行。大綱修改單實施后,總站受理的國推鑒定項目,鑒定依據為推廣鑒定大綱和大綱修改單,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等文件所涉及的鑒定依據,統一改寫為大綱+修改單。
五、把好鑒定材料歸檔關。2019年開始,國推鑒定任務通過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系統向承擔機構發送,不再寄送紙質申請材料,由承擔機構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系統中接收國推鑒定任務,下載申請表,不應由企業重新提供申請表,以確保項目歸檔的申請材料與企業申報材料的一致性。
承擔機構在鑒定實施中,要根據樣機實際情況,與企業確認產品規格表,鑒定要按照確認的產品規格表進行。**終確認的產品規格表應歸檔。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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